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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学生屁股被老师打成黑紫色,全身多处伤痕,网友:太狠了

发布时间:2023-10-30 15:09:12来源:
一直以来,关于校园“体罚”的话题就很热门,家长一般会站成三个队伍,一方是支持校园“体罚”的,他们认为孩子不能太过溺爱,在犯错的时候,在不听话的时候,是可以进行殴打等“体罚”的。

他们甚至支持老师去殴打,美名其曰“严师出高徒”,而且他们在上学期间也是被“体罚”大的,所以认为殴打没关系,只要不出大事就可以,只要可以起到教育的目的就行。

另一方是完全反对“体罚”的,他们认为体罚会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灵都造成一定的伤害,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抑郁”,不是孩子们承受能力太差,而是现在的孩子压力大,有时候真承受不了那么多。

他们还认为适当惩罚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通过殴打的方式来处罚,老师没有打孩子的权力,尤其是那些已经涉嫌“虐待”的老师,更是应该进行严肃的问责,并给予学生赔偿。

还有一方既不反对也不支持,他们认为老师可以“佛系教学”,既然家长不想让孩子被惩罚,那就不要管他们的孩子,如果学生不想学习,那就不学,老师只要把自己上课的责任尽到就可以了。

至于学生的成绩,推到学生和家长的身上就可以了,因为老师也是普通人,老师也需要一个“饭碗”,因为太过负责而伤害到自己的“饭碗”是没道理的,所以就任由学生发展。

据网友爆料,河北保定蠡县小陈中学一名学生遭到老师的殴打,令人震惊的是,被打的学生屁股被打成黑紫色,脸上、胳膊上,肩膀上还有多处伤痕,伤情严重可见一斑。这个视频迅速在各大社交平台传播,让人们深感气愤。这名孩子的伤势,已经超出了普通的体罚范畴,这样的体罚,真的能够起到教育效果吗?

30日,蠡县教体局工作人员出面回应称,被打学生今年初一,现已无大碍,事情正在调查处理中。尽管目前还不清楚老师为何要殴打学生,但是无论是什么原因,以这样不人道的方式对待学生,无疑是对教育事业的极大污点。

现代社会,教育理念一直在不断发展,强调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思维。然而,这样的殴打事件让我们不禁想问,我们是否真的在教育中倡导了这些价值观?我们是否真的将学生的权益放在了首要位置?

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主要推动者,肩负着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然而,一些老师在面对学生犯错或不听话时,过于激动和冲动,忽视了对学生的尊重和关怀。他们忘记了,殴打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让学生产生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他们未来的学习和成长。

教育的本质是引导和启迪,而不是惩罚和压迫。作为教育者,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学生的需求和问题,用理智和爱心与他们进行对话和交流。同时,我们也应该严格要求教师的专业素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调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和人文关怀。

我们应该相信,教育的力量是无穷的。只要我们用心去教育每一个孩子,激发他们的潜力和创造力,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鼓励,他们将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为国家的繁荣贡献力量。

对于这起蠡县小陈中学的殴打事件,我们要求有关部门彻底调查真相,严惩施暴者,给受害学生一个公正的交代。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教育监督,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机制,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教育无疑是一项神圣而重要的事业,我们要以人为本,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学习环境,培养出更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为建设美好未来作出贡献!

样的行为真的只是为了教育学生,而不是选择泄私愤么?

另外,律师指出,首先,从法律规定方面,我国的《民法典》、《教育法》、《反家庭暴力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规划》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最高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也发布了关于教师体罚学生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体罚学生属于违法行为,且构成教育犯罪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明确界定“体罚”的概念,区分行为是否属于“体罚”,是判定法律责任的重点。本案中,“老师上课脱掉了学生裤子,用木棒进行殴打”、学生的臀部出现了青紫状,“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其双臀部软组织损伤”,上述情况若查证属实,涉事老师的行为可能已构成了对学生的体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禁止实施体罚的规定,并且已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明显的伤害。

教育部门应该严格依法处理教师体罚学生的问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对教师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和监督,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教师违反了相关规定,对学生实施的过度惩戒行为是否应该评价为对学生的故意伤害,由警方予以治安处罚?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钟磊律师提到,曾有一则判决书中有释法说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侧重于社会秩序保护和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由特别法指引适用。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

因此,警方若以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决定终止调查,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应该更为详细的说明理由,回应孩子家长的疑问和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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